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),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已经国务院批准,于2007年4月5日发布。
根据《条例》,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,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,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,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。
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,本机关编制了《利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需要获得本机关公开信息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建议阅读本《指南》。
《指南》所规定内容如发生变化,将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津县信息产业局查阅《指南》,地址为:http://www.gdzjyy.com/zwgk/xxgk1/xxgkzn.htm。
一、主动公开
(一)公开范围
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利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利津县信息产业局查阅《目录》,地址为:http://www.gdzjyy.com/xxgk/list_xxgk.jsp?urltype=tree.TreeTempUrl&wbtreeid=1093。
(二)公开形式
本机关将通过以下形式公开信息:
1.政府网站。http://www.gdzjyy.com/
2.电视。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将不定期通过利津县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,请需要获得本机关公开信息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意收看。
3.报刊。本机关公开的信息将不定期刊登在《中国财经报》、《财务与会计》、《中国财政》、《东营日报》、《财政研究》等报刊杂志上,请需要获得本机关公开信息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注意查阅。
(三)公开时限
本机关将在有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,但法律、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,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。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,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,不对信息进行加工、统计、研究、分析或者其他处理。
本机关将分批、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,并向社会公布。属于目录内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除特殊情况,本机关将予以提供。该目录以外的信息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(一)公开范围
本机关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《利津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利津县政府网站上查阅《目录》,地址为:http://www.gdzjyy.com/xxgk/list_xxgk.jsp?urltype=tree.TreeTempUrl&wbtreeid=1093。
(二)受理机构
本机关自2008年2月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,受理机构为利津县财政局,办公地址为利津县大桥路158号,办公时间为上午8:00-11:30,下午1:30-5:00(工作日)。受理机构联系电话:0546-5622310,传真号码:0546-5622760,邮政编码:257400,电子邮箱地址:ljczjbgs@126.com。
(三)提出申请
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,推荐填写《利津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》(见附表,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。申请表复制有效,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在利津县财政局网站(http://czj.lijin.gov.cn/)下载电子版。
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,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。申请人能够根据《目录》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,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。
1.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填写电子版《申请表》后,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本机关的电子邮箱,具体网址为ljczjbgs@126.com。
2.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在信封下角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3.当面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
(四)申请处理
本机关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,将通过当面、信函、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;本机关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,也将通过当面、信函、电话或者邮件等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。
本机关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正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,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,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。
申请获取的信息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,本机关将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;如有需要并经过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,本机关有权延长答复期限,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将不超过15个工作日,在延长期限之前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,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将不计算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。
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,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,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。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,为提高处理效率,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。
三、救济方式及程序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,可以向县监察局和县电子政务中心投诉。
县监察局
监督电话:5622518
地址:利津县利一路111号
电子邮箱:ljjwb@126.com
邮 编:257400
县电子政务中心
监督电话:5685085地 址:利津县利一路100号
电子邮箱:lijinxinxi@126.com
邮 编:257400
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上级政府机关举报,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《条例》的具体行政行为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,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;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